我叫凌爱仁,身份证号320830XXXXXXXXX70,原江苏省盱眙县委统战部部长,今天,我以血泪为笔,实名控告淮安市盱眙县纪委原书记何某、纪委干部费某林、陈某邦,盱眙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某丽等多名公职人员,他们漠视党纪国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蓄意制造我的十年冤狱,让我从一名尽职尽责的党员干部,沦为失去自由的阶下囚,家庭破碎、名誉尽毁。
这不是凭空捏造的控诉,而是持续十二年的血泪维权路。从2013年被非法羁押,到2015年被冤判十年六个月,再到今天仍未等来清白,我无数次向各级部门申诉、上访,信访。即便中央巡视组进驻江苏时交办案件,也被盱眙县纪委和盱眙法院敷衍搪塞。今天,我要把这桩冤案的真相再次公之于众,恳请社会各界监督,盼上级部门还我一个公道!
一、20天非法拘禁 + 刑讯逼供:盱眙县纪委为完成反腐“政绩”蓄意制造冤案
2013年11月7日,我从家中前往单位上班的途中,被盱眙县纪委干部陈某邦等人强行带回“办案点”。我以为这只是正常的工作调查,却没想到,等待我的是长达20天的非法拘禁和残酷的刑讯逼供。
根据淮安市中院二审判决书第14页明确记载,我于11月7日被纪委带走调查,但直到11月21日,他们才向我送达《双规通知书》。这意味着,在没有任何法定程序、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盱眙县纪委非法限制我的人身自由长达15天,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自由”的规定,更违背中纪委关于“双规”的相关程序要求。
在这15天里,以陈某邦为首的十多名纪委工作人员,不分昼夜轮番对我进行诱供、逼供。他们剥夺我的睡眠,用强光照射我的眼睛,威胁要牵连我的家人,逼迫我在他们事先编造好的“受贿材料”上签字。陈某邦甚至直言:“这是领导定的调子,聪明人少吃点苦头。”
更荒谬的是,判决书第15页声称,我所涉的七起“受贿事实”中,有六起是我“主动供述”。可如果是主动供述,我为何在一、二审开庭时坚决不认罪?为何十年间持续申诉、上访从未停止?为何当年所谓的“行贿人”如今纷纷证明没有行贿的事实?
2024年3月10日起,邓某、王某龙等七名“行贿人”先后在百度、抖音等十多个网络平台公开发布《联合声明》,明确表示从未向我行贿,当年的“证言”是陈某邦等人以“查偷税漏税”“追究他们其他问题”相威胁,逼迫他们签字的虚假材料。邓某更是多次实名证明:“我从来没有信访举报过凌爱仁,所谓的行贿事实全是纪委陈某邦等人编造的,我是被威逼,恐吓才签的字!”
这些证据足以证明,盱眙县纪委书记何某,费某林等人为了完成所谓的“反腐政绩”,指使陈某邦通过非法拘禁、刑讯逼供、威逼证人等手段,蓄意制造虚假证据,只为给我扣上“受贿罪”的帽子。
二、“交钱放人”的骗局:101万汇款成构陷核心,76万非违纪款被扣押十年
刑讯逼供的同时,陈某邦还布下了另一个陷阱 ——“交钱放人”。2013年11月18日,他打电话给我的家人,谎称:“只要交101.4565万元,下午放人。”
为了能让我脱离苦海,家人四处筹借,凑齐了这笔钱。陈某邦亲自提供了账户(盱510:1110090101021391725),并全程监督家人到盱眙工商银行汇款,甚至亲自填写汇款单据。可钱交完后,陈某邦却翻脸不认账,说“钱交了,案子还要继续查”,所谓的“放人”不过是赤裸裸的骗局。
更令人愤怒的是,这笔101.4565万元的汇款,完全是陈某邦凭空编造的数额。盱眙县纪委《盱纪审(2015)45 号处分决定》最终认定,我“非法收受他人现金25万元”,这与法院判决书的认定数额一致。也就是说,剩余的76.4565万元,既没有被认定为违纪款,也没有被认定为违法所得。
我多次去中央纪委、江苏省纪委上访,上级部门明确回复:“非违纪款,应当退还。”陈某邦本人也向纪委领导汇报,承认“这笔钱应该退还”。可盱眙县纪委却以“等法院改判无罪再退”为由,将这笔钱扣押了整整十二年。这十二年里,我的家庭因这笔巨额借款陷入困境,老人治病无钱,孩子上学受限,而盱眙县纪委却将百姓的血汗钱当作“私产”,拒不退还,这难道不是赤裸裸的渎职失职?
更讽刺的是,陈某邦为了让这起冤案看起来“天衣无缝”,特意要求家人在汇款时加上4565元的零头。他曾私下炫耀:“加上零头,就显得案件办的“铁证如山”,如此处心积虑的设计,足以证明这是一起有预谋、有组织的构陷。
此外,陈某邦的办案过程完全违反法定程序。《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明确规定:“调查组的组成,必须两人以上,全程记录。”可在我被羁押期间,陈某邦多次单独办案,让我家人交钱、确定汇款数额、填写单据等关键环节,均是他一人决定,没有任何纪委班子研究意见和记录,也没有领导批准手续,完全是“私设公堂”,滥用职权。
三、法官沦为“提线木偶”:张某丽枉法裁判,证据矛盾视而不见
如果说盱眙县纪委是制造冤案的“元凶”,那么盱眙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某丽就是将冤案“坐实”的“帮凶”。作为案件主审法官,她完全背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沦为纪委的“提线木偶”,作出了枉法裁判。
庭审中,我明确提出不认罪,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反驳“受贿”指控。我的辩护律师也指出,公诉机关指控的七起事实中,受贿时间、地点、数额等关键细节存在严重矛盾,且七名“行贿人”均未出庭质证,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比如,指控我收受王某龙6万元的案件中,王金龙称2009年上半年在五墩电信局门口送钱,而我供述的地点是“万润发超市门口”,时间记忆也存在差异;指控收受张某先5万元时,我供述是2010年春节前,而张某先证明是2011年春节后,时间差异一年多。
面对这些明显的矛盾,张某丽不仅不予查实,反而在判决书中写道:“凌爱仁和证人说得不一致,因年龄较大,出现记忆差异,属于正常现象。”这种荒谬的解释,完全无视“以事实为依据”司法的公正的基本要求。
更令人发指的是,庭审时,部分“行贿人”主动来到法院门口,要求出庭说明真相,却被张某丽以“没有提前申请”为由拒绝。律师提交的辩护证据,她一概不予采纳,判决书从头到尾没有一句真话,没有一件事实经得起推敲。事后我才得知,张某丽曾私下表示:“当时纪委和法院领导已经作出决定,我个人没有改变不判凌爱仁有罪的能力。”
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张某丽本应维护法律的尊严,却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将国家法律当作满足私欲的工具。这样道德败坏、滥用职权的法官,竟然还能得到提拔重用,逍遥法外,实在令人费解!
四、中央巡视组交办案件被敷衍:盱眙县纪委顶风违纪,推诿不作为
今年7月,中央第五巡视组进驻江苏省期间,我亲自向巡视组领导当面汇报,并递交了实名举报信,详细说明自己被冤判的事实,请求:1.监督盱眙县纪委复查案件;2.启动重审程序;3.退还76.4565万元;4.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中央巡视组高度重视,迅速将案件交办给盱眙县纪委监委和盱眙县人民法院。可没想到,盱眙县纪委竟然将中央巡视组交办的案件降格为一般信访件,敷衍搪塞,不解决问题,反而先“解决提出问题的人”,四处核查我的举报动机,查找所谓“是否真实合法”的借口。
对于我举报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虚假证据等核心问题,他们查得不深不实,甚至徇私舞弊、包庇纵容,对事实真相指鹿为马,导致巡视组交办的事项不了了之。
这已经不是盱眙县纪委第一次不作为、乱作为了。十二年来,我从县到市、从省到中央,无数次申诉、上访,提交了大量证据,可他们始终推诿、躲避,硬是把一起合理合法的信访案件拖成了“烂尾工程”。他们连中央巡视组都敢忽悠、欺骗,又怎么可能公平公正地解决我的诉求?
从监狱回来后,多次找到陈某邦讨要说法,他当着现任纪委领导的面承认:“是原纪委领导何某、费某林的意见,要做实你有罪的证据,我只是服从执行人之一,我承担个人应该承担的责任,接受上级组织的处理。”张某丽也私下透露:“这案子是领导定的,我也没办法。”
这些当事人的亲口承认,再加上大量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足以证明这是一起人为制造的重大冤假错案。可相关部门却相互推诿、顶拖不办,对省纪委:“查清事实,给申诉人说法”的指示置若罔闻,这难道不是严重的渎职失职?
五、十二年血泪维权,我只求四个公道
今天,我再次实名控告,不是为了报复,而是为了洗刷冤屈,捍卫法律的尊严,更是为了不让更多人遭受我这样的苦难。我郑重提出以下诉求:
1. 请求上级纪委(脱离盱眙县纪委管辖)立案督办,依规依法复查我的案件,查清非法拘禁、刑讯逼供、制造虚假证据的全部事实,还我清白;
2. 请求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依法撤销(2014)旴刑初字第0359号错误判决书,作出无罪判决;
3. 要求盱眙县纪委立即退还扣押十二年的76.4565万元非违纪款,赔偿我十二年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4. 依法追究何某、费某林、陈某邦、张某丽等相关人员的党纪责任和法律责任,将这些“害群之马”清除出公职队伍,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我愿对我所说的每一句话承担法律责任,所有证据均已留存,随时可以提交上级部门核查。我也恳请七名“行贿人”能够出庭质证,与我当面对质,还原事实真相。
十二年的冤狱,摧毁了我的人生,破碎了我的家庭,但我从未放弃对正义的追求。我相信,在以法法国的今天,任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惩;我相信,上级纪委主司法部门一定会查清事实,还我公道!
恳请社会各界朋友关注我的遭遇,帮我扩散转发,让更多人知道这起冤案的真相。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能缺席!
实名控告人:凌爱仁
电话:1515XXXXXX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