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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一“牧光互补”项目工程结算陷纷争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5-07-10|浏览次数:13

建设工程相关案件通常标的额大、专业性强、争议焦点多,往往需要借助鉴定查明事实,审理周期相对较长。如何快速聚焦“矛盾症结”,高效、实质化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成为摆在各级法院审判机关和涉事企业面前的一个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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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光互补”项目成亮点

        五月的青藏高原,阴晴不定。时而天空湛蓝,时而阴云密布,间或飘起雨滴。

      当地媒体报道,在邦达草原上,西藏昌都高原生态光伏发电基地八宿县邦达示范园区,阳光下,太阳能光伏阵列一眼望不到头,这是已经投产的西藏开发投资集团(简称西藏开投昌都能源基地20兆瓦牧光互补复合型光伏项目。

昌都的年平均日照达2600至3200小时,太阳总辐射值是我国太阳辐射的高能区域,该项目建成后年平均发电量增加约300万千瓦时,促进昌都经济可持续发展。

据西藏开投官方公众号消息,截至2024年12月10日,西藏开投八宿光伏电站年累计上网电量2800万千瓦时,提前20天完成年度上网电量任务。预计2024年上网电量可达到2900万千瓦时。

       2022年10月31日23时50分,西藏开投昌都八宿光伏电站4MW/20MWh化学储能配建项目成功并网。这是西藏存量光伏增配储能的46个电站中第一个实现并网发电的储能项目,标志着该区新型保供储能应用项目实现“零”的突破。

据了解,2022年6月区印发《今冬明春及“十四五”期间电力保供方案》,西藏开投昌都八宿光伏电站储能配建项目是落实该方案的骨干电源点,对昌都地区“迎峰度冬”确保电力供应具有重要意义。西藏开投集团坚持疫情防控和生产建设两手抓、两不误,经过115天的努力,实现了八宿光伏电站改造升级增配储能保供项目的顺利投产。

该项目投运后,预计年平均发电量增加300万千瓦时,每年可节约标煤约369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996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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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起纷争

中国采招网显示,2019年3月22日,西藏开投昌都能源基地20兆瓦牧光互补复合型光伏项目EPC总承包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单位为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牵头人)、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中标价为146690300元

2019年4月1日,西藏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业主单位)与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总包单位)签订了上述项目总承包合同。

2019年4月17日,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航禹能源有限公司(分包单位、实际施工人)签订了分包合同。项目于2019年5月5日开工,当年12月31并入国家电网发电

反映人山东航禹能源有限公司员工张磊(化名)称,本项目为全额垫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业主单位应于并网3个月后的2020年4月1日开始支付合同总额的40%即5776万元,但业主单位及其项目经理以各种理由推脱签字,直至2020年7月4号才在结算单上签字,至2020年9月6日方才支付了第一笔工程款1000万元,与到期应付5776万元工程款相差甚远。

在这种严重逾期付款中,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一方面督促业主单位积极履行约定,另一方面只能依靠高利贷拆借资金维持运营。

无奈之下,2021年7月,总包单位起诉了业主单位直至此时,业主单位方主动邀请总包单位见面商议,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对付款、项目消缺、资料移交、现场验收、签证做出安排和部署。

在项目进行中,部分设备以及施工进行了变更,2021年9月16日,在业主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分包单位共同参加的会议中,大家对项目消缺进行了明确,对14项签证进行了签字确认,有会议纪要和签字予以证明

2022年12月份,业主单位自行委托第三方咨询公司对项目签证进行了审计,形成书面审计报告,最终确认签证金额1300.37万元。

2023、2024连续两年,业主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多次电话、微信、现场进行项目结算、签证付款等进行沟通而业主单位多次确认,又多次反悔对已确认的事实不予认。截目前,业主单位尚欠合同内款项2700余万元,合同外签证1300余万元。这1300余万元工程主要由山东航禹能源有限公司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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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鉴定

2022年12月22日,受西藏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八宿县新能源分公司委托,畅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承包方提出变更索赔申请进行初步鉴定,并出具咨询意见,申报金额1597.48万元,预计实际成本增加1300.37万元。咨询鉴定依据为各相关招、投标文件,总承包合同,以及相关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

咨询意见共对16项变更索赔做出鉴定。其中第一项为光伏组件变更增加费用。

变更事由:根据可报告要求本项目采用285W太阳能光伏组件,在主合同谈判会议纪要中要求选用晶澳305W单晶硅组件,带PTP背板。在2019.5.21组件选型复函中,要求将光伏组件由原来的305W升级为315W,采用FPF双面含氟结构背板结构进行组件封装,由于光伏组件变更导致采购成本由 2.20元/W增加至2.37元/W,共计 340万元。

变更分析认为,虽然可报告中采用的电池组件为单晶硅295Wp,但在招标文件中已明确“承包方可自行选用规格为60片,功率≥305Wp单晶硅光伏组件。”承包人参与投标视为响应招标文件。

根据投标人投标报价可知原光伏组件为单晶硅305Wp组件,生产厂家为“无锡尚德、东方日升、山东力诺”,主合同谈判会议纪要中,业主单位没有选用投标文件中的前述三家,而指定晶澳305W单晶硅组件。

光伏组件型号变更并非发包人通过函复要求,而属于承包人向晶澳厂家询货询价后提出合理化建议,发包人批复同意。

咨询意见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7.2承包人变更设计7.2.1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换用,必须经发包人代表及有关部门批准。”本变更可以成立。

费用计算为,根据投标人投标报价可知原光伏组件为单晶硅305Wp组件,生产厂家为“无锡尚德、东方日升、山东力诺”,税率调整后单价为683.36/块(即:2.24元/w)。现更改为晶澳315W单晶硅组件,依据签订的采购合同及发票可知实际采购单价为746.55元/块(即:2.37元/W)。根据实际最终完工工程量计算增加费用258.97万元。

鉴定意见还对项目基本情况做了介绍。本项目场址区位于规划的昌都高原生态光伏发电基地八宿县邦达示范园区内,园区位于昌都市八宿县吉中乡、邦达镇交界处,G214国道以东区域。园区北距邦达机场23km,距国网昌都供电有限公司220kV邦达变电站29km。园区内海拔高度在4100m~4150m之间,规划面积约为4.68km2,规划近期全部建成,规划总装机容量为260MW。园区配建一处 110kV升压站及一座综合服务区,发电片区共划分为七个独立地块,其中50MW地块4个,20MW地块3个。本项目场址区位于该园区I-1号地块,装机容量20MW,用地面积约为0.288km2,永久占地4000 平方米(6亩)。

律师说法

2021年8月4日,在另一起涉本项目诉讼中,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藏民终 54 号判决书说,被上诉人西藏开投公司认为联合体中标后能够将其承包的合同继续分包,案涉合同应为合法有效。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结合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知,本案工程由电建贵州公司和电建西北勘测院联合体进行总承包是合法的,但再向下肢解分包则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违法分包,涉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上海国基律师事务所张伟律师说,与总承包签的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山东航禹能源有限公司为实际施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其核心特征包括合同无效性、施工独立性和权利突破性。具体来说,实际施工人通常存在于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无效合同场景中,他们对工程投入资金、材料、劳力,并独立承担施工风险,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的定义和认定条件为,合同无效性:实际施工人存在于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无效合同场景中。施工独立性: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投入资金、材料、劳力,并独立承担施工风险。权利突破性: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和相关法律条文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此外,法院在认定实际施工人时,会综合考虑资金流向、施工管理、质量责任等多个维度,而不仅仅是合同文本

张伟律师认为,山东航禹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业主单位、发包人西藏开投,主张自己的权利,追讨剩余的工程款。

据了解,由于相关争议问题较大,业主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目前已诉诸法院。后续相关法院将如何判决,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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